东方园林(002310)_公司公告_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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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为了避免与公司优先股发行时间产生冲突,确保公司发行优先股事项顺利实施,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经审查,2019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审查,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审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3.29亿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12.157062亿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

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在2019年度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

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未达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考核要求,行权条件未满足,公司董事会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9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6名激励对象剩余全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2020年1-3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刘雪亮)
(孙燕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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