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5-07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3楼4号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许加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4,802,7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771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0,779,6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639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023,1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312%。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269,72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7711%。
会议由许加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2,12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3%;反对2,32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5%;弃权347,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2,095,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6%;反对2,351,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2%;弃权355,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99.5877%;反对2,351,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2%;弃权347,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569,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15%;反对2,351,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2%;弃权347,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3%。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92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5%;反对2,758,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2%;弃权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39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79%;反对2,758,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77%;弃权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3%。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及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32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1%;反对3,356,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6%;弃权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及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32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1%;反对3,356,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6%;弃权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99.5395%;反对2,646,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2%;弃权368,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52,080,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2%;反对2,353,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5%;弃权368,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2,082,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5%;反对2,351,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2%;弃权368,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2,10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2,353,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5%;弃权347,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