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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4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25-04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晓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共计307人,代表股份180,646,3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6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142,88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6.42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5人,代表股份37,764,2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4人,代表股份26,950,9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3人,代表股份26,944,9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80%。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93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7%;

反对票1,2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8%;

弃权票4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241,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74%;

反对票1,2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76%;

弃权票4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93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3%;反对票1,2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4%;

弃权票4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244,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78%;

反对票1,2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17%;

弃权票4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0《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927,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4%;

反对票1,2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5%;

弃权票4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231,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14%;

反对票1,2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28%;

弃权票4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8%。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94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63%;反对票1,3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3%;弃权票3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246,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44%;

反对票1,3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7%;

弃权票3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925,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4%;

反对票1,3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0%;

弃权票3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230,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47%;

反对票1,3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8%;

弃权票3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00《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086,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8%;

反对票2,1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3%;

弃权票4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4,390,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05%;

反对票2,1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82%;

弃权票4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00《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779,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67%;

反对票1,5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5%;

弃权票3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084,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737%;

反对票1,5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0%;

弃权票3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9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8%;

反对票1,3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8%;

弃权票4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234,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10%;

反对票1,3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48%;

弃权票4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可转股债权继续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30,34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97%;反对票1,4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41%;

弃权票4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13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55%;

反对票1,4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55%;

弃权票4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陈继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0《关于为公司融资事项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82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3%;

反对票1,4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0%;

弃权票4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132,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526%;

反对票1,4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4%;弃权票4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00《关于选举陈志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94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78%;反对票1,2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0%;

弃权票4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24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845%;

反对票1,2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28%;

弃权票4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8,913,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07%;

反对票1,3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4%;

弃权票4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218,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02%;反对票1,3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23%;弃权票4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6%。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9,178,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5%;

反对票1,0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4%;

弃权票40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48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38%;

反对票1,0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42%;

弃权票40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4.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9,177,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6%;

反对票1,0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3%;弃权票40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48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82%;

反对票1,0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8%;

弃权票40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79,178,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5%;

反对票1,0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6%;

弃权票4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5,48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38%;

反对票1,0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49%;

弃权票4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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