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西安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美盈森”)股权事项经过讨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转让西安美盈森股权事项符合公司优化资产结构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获得更为充裕的发展资金,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转让西安美盈森股权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西安美盈森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万达 刘纯斌 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