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过讨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前须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页无正文,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万达 刘纯斌 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