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0-08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美盈森”)、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美盈森实业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集团(越南)有限公司、美盈森(同奈)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美盈森集团(越南)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3,5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28日、2020年4月22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0年6月22日,公司分别收到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华银新宁乡支最保字2020年第023号)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
银行”)东莞桥头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年桥保字第0009号),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华银新宁乡支最保字2020年第023号)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依据与长沙美盈森签订的本外币贷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
(2)被担保的债权:
公司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20,0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0元(含)(大写:贰仟万元整)】,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依据与长沙美盈森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长沙美盈森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发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公司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如有)等。
(5)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贷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年桥保字第0009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依据与东莞美盈森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2)主债权:
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15,000,0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依据与东莞美盈森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东莞美盈森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三、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13,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1.4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2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5.5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华银新宁乡支最保字2020年第023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年桥保字第0009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