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0-060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6)深仲裁字第105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之彩”)及其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天地”)、欧阳宣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2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5)。
2016年7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件。深圳金之彩原股东新天地因深圳金之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案号:(2016)深仲受字第1059号],新天地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向新天地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85,039,050.28元。
(2)请求裁决公司首期股权转让款迟延支付的利息175,594.52元,剩余12,350万元股权转让款迟延支付的利息735,924.66万元,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截止2016年5月31日利息324,313.31元(该项利息请求到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之日止),利息共计1,235,832.49元。
(3)请求裁决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5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金之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8)。
二、裁决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裁决如下:
1、驳回新天地的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93,999元由新天地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对深圳国际仲裁院本次裁决表示尊重和支持。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仲裁费由新天地承担,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或者相关影响较小。
五、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16)深仲裁字第1059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