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聘任常务副总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相关材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拟聘任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徐建忠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
独立董事签名:陈明森、阎孟昆、徐兆基、张梅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