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文”),明确了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以及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二)变更日期
解释第18号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起执行解释第18号文。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等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1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不影响可比期间的净利润,不改变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的盈亏性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依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