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