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
第十七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
除上述修改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