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
除上述修改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