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002286)_公司公告_保龄宝: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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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须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三十二条 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修改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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