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002286)_公司公告_保龄宝: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时间:

保龄宝: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商品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

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六条 公司利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商品套期保值必须严格遵守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降低实物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严格控制交易种类、方向和规模,不得进行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

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公司高管层、采购中心、财务部、销售及其他相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对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交易计划;

(3)审议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是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操作层,负责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具体业务操作。采购中心的具体职责包括:

(1)依据公司年度工作目标,采购中心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包括年度套期保值数量、年度套期保值资金规划等项目,报请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

(2)制订、调整交易计划、交易方案,对交易计划及方案进行风险量化评估,并报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3)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指令;

(4)下单交易及风险监控,对现货、期货、期权及周边市场的信息采集和分析;

(5)向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6)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制定严格、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提高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效率、降低内部风险,细分职责、责任到人,将参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活动制度化,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完全融入到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采购中心综合公司原料、生产、销售等部门资料,预测年度需要,制定年度、半年度方案,每月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更方案,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制定相应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2)采购中心内部讨论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征求财务部意见,根据财务部意见修改方案,提交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核;

(3)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交采购中心具体执行,财务部拨付资金,核算入账;

(4)采购中心按照交易方案选择具体操作时机下达指令并完成交易,财务部监督期货交易情况;

(5)交易头寸建立后,采购中心根据期货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提供的每日结算账单,对照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及时对交易各种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并存档,并提交相关报告给财务部和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财务部掌握保证金监控中心的账号密码,对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并核查交易是否符合交易方案,形成意见;

(6)在交易完成后,由采购中心、财务部对交易各种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并存档,会计核算入账;

(7)由采购中心、财务部联合出具本次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评估报告,报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商品套保业务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

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心和财务部分别负责平时的市场、保值头寸、资金状况的跟踪,随时注意盘面变化,一旦有情况,应及时通知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快速、准确评估风险,并及时出具解决策略和方案,必要时可借助期货公司的意见,以集体智慧正确应对,采取果断措施降低风险。第二十三条 错单处理采购中心和财务部应核查期货头寸,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错单,应及时通知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采取以下原则处理:

1.如与保值方向相反、超过套保头寸、偏离现货的应立即平仓;

2.与保值方向相同但与保值计划时间表未完全匹配的,由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协商处理,超出计划量的持仓应立即平仓;

3.对金额较大、性质严重的错单,由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调查小组,做进一步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追加资金

当公司的期货账户中资金占用率偏高时,公司应及时追加资金,防止因可用资金不足而造成无法进行正常交易或保有正常头寸。追加资金时,应由采购中心向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详细叙述追加资金的原因。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通知财务部划拨资金,财务部需对期货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为了应对期货市场中的极端行情,公司可设立期货风险准备金,在与期货账户对接的银行账户中,预留期货账户中总资金的20%--30%作为期货风险准备金。当行情出现大幅波动导致期货账户资金不足时,采购中心可以直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划拨至期货账户,以应对期货价格的大幅波动,保证套保仓位安全,按计划完成期货交易。

第二十五条 应对市场恶化风险

当市场出现不利于公司资金状况的极端行情,导致公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公司首先应按照上述追加资金的流程补足保证金。同时,采购中心应当出具风险报告,并上报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小组意

见反馈至采购中心及财务部。财务部需对风险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监督落实商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断当由于停电、网络故障、通讯困难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时,采购中心应及时与期货公司取得联系,争取将损失降至最低。采购中心可利用电话委托、书面下单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七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三)公司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

(七)以公司名义开立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账户和资金账户情况;

(八)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合同或者具体说明材料;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实施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原《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废止。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