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002286)_公司公告_保龄宝: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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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六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和企业宣传和发展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公司企业宣传和发展部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和第三方媒体信息,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经理和舆情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以及舆情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的影响,并根据监管规则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证券部、企业宣传和发展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当根据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或不实以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泄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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