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2023年12月)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因委员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自评及监督评价工作的开展;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
|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
|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 删除该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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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形式。 |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进行了表决。 |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在确认全体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已收到会议通知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者财务部保存,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备案。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
注:除上述条款内容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