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202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为上述第(一)至(四)项所列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
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正、补充或澄清,按照深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如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亦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将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公司应当:
(一)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二)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三)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直通披露业务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后,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
理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披露指引》和有关规定,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直通披露公告发布应当事前审核的非直通披露公告,或者利用直通披露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三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季度财务报表;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制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或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但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四条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其他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六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定期报告应在董事会召开前10天送达公司董事审核;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由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临时报告初稿,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核和汇编形成临时报告;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公章,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四)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会议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有关材料,依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会议前以公告形式告知公司股东。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六)对外宣传文件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签发;
(七)其他需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批、签发;
(八)经董事会秘书签发的信息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的信息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六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及其他需披露的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签发。但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并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六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相关重大信息的通报参照前条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六十九条 相关人员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司内部交流中如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布范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监事及相关人员,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
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七)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八)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五)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交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不
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节 其他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依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本制度第五十条所列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八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制度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九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第九十八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九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一百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将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第一百〇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一百〇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第一百〇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投资者关系专员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中小股东、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接待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六十四条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向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部门/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应认真遵守和履行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相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及时报告交易所。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不满”、“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