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002282)_公司公告_博深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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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及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第四条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为依据、以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围绕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称“下属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置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二)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五)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者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公司任命或者推荐任命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下属企业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必须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二)根据需要,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企业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签订或者洽谈重要合同、协议,应当邀请内部审计机构参加;

(三)有权决定内部审计具体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审计结果出具评价报告,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者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范运作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执行;

(九)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并以分析、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生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全面预算、工程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工作需要,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未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制定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实施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者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交换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交换意见结果,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

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跟踪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等,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依规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并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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