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002282)_公司公告_博深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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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18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该规定,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在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该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及规定,并按要求对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

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4年度(合并)2023年度(合并)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销售费用54,542,360.7553,951,154.7056,393,618.4054,162,723.03
营业成本1,223,553,309.661,224,144,515.711,188,047,443.791,190,278,339.16

本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及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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