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我们”)接受桂林三金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 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首次向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之事宜出具了《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 年6 月24 日下发的《关于发审委 对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证发 反馈函[2008]154 号,以下简称“《反馈函》”),我们就《反馈函》中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 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 问和调查,并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与《反馈函》相关 的证明及文件。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 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中 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 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就《反馈函》第三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西瓜霜制备工艺权属形成及演变5-4-2 过程,请发行人律师对该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反馈函》的要求,我们对西瓜霜制备工艺专利的权属形成、演变过 程进行了再次核查,了解到: 1. 权属形成 西瓜霜制备工艺的研究过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文革期间的个人研究阶段”,1974 年-1977 年期间,邹节 明先生作为桂林中药厂的技术骨干,自备试验、试制器具,自费购买试验材料, 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西瓜霜新制备工艺的探索和研究,经过4 年多努力,在1977 年下半年完成了整套制备工艺研究,并通过新制备方法成功制备出西瓜霜原料 霜。 第二个阶段是“文革结束后的工艺验证阶段”,1978 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 在桂林中药厂当时的技术条件下,邹节明先生对西瓜霜新制备工艺进行了多次重 复性验证,最终证明新制备工艺合理、可行。1984 年初,以利用新制备工艺生 产出的西瓜霜原料霜为主药,成功研制出西瓜霜润喉片和桂林西瓜霜(喷剂)。 自西瓜霜新制备工艺成熟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后,尚无专利保护的法律 依据(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是1985 年4 月1 日起实施的),当时国内关于专利保护 的制度体系尚处于建立、健全初期,无论是桂林中药厂还是后来桂林三金药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邹节明先生都是通过对工艺技术的严格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2 年。 以上事实有发行人于2007 年8 月8 日出具的《西瓜霜制备工艺专利有关事 项的说明》,以及我们对有关人员的访谈予以证明。 鉴于用该工艺制备的西瓜霜原料霜除发行人使用外,还被三金集团下属其 他公司的产品所使用的实际情况,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充分利用西瓜霜制备 工艺,在2002 年9 月25 日申请专利时,将邹节明先生和三金集团共同列为专利 申请人。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及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 准保密后,于2005 年8 月17 日授权公告、取得专利证书,邹节明先生和三金集 团取得了专利号为:ZL02130762.8 的“西瓜霜制备工艺”的专利权。 我们认为,邹节明先生和三金集团拥有的该项专利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的批准,合法取得了该项专利的所有权。 2. 演变过程 2007 年4 月25 日,邹节明先生和三金集团与发行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合同约定邹节明先生、三金集团将专利号为ZL02130762.8 的“西瓜霜 制备工艺”发明创造无偿、排他许可给发行人实施使用,合同有效期限至20225-4-3 年9 月25 日(即专利的法定届满日)。该合同业已于2007 年5 月21 日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备案。 2007 年8 月8 日,邹节明先生和三金集团与发行人签署了《关于西瓜霜制 备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邹节明先生和三金集团将西瓜霜制备工艺 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无偿转让给了发行人,前述三金集团转让专利的行为获得了三 金集团于2007 年8 月8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批准。2007 年12 月21 日,三金 集团召开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专利权转让予以确认。 2007 年10 月17 日,发行人与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知 识产权代理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人代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专利权人。 2008 年3 月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邹节 明先生和三金集团于2007 年10 月17 日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存在下列缺 陷:①缺变更后的联系人地址及邮政编码;②未提交原批准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 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予以补正。随后,邹节 明先生和三金集团申请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并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补正了上述材料。2008 年6 月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 通知书》,专利权人由邹节明先生和三金集团变更为发行人。 我们认为,该项专利的转让经三金集团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了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截至目前未有第三人对该项专 利权的权属提出异议,发行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项专利的所有权。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