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002275)_公司公告_桂林三金:公司章程(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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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三金:公司章程(2018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2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7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1第七章 监事会 ...................................................................................................... 44 第一节 监事 ....................................................................................................... 44 第二节 监事会 ................................................................................................... 4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0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1 第一节 通知 ....................................................................................................... 51 第二节 公告 ....................................................................................................... 52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5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7第十二章 附则 ...................................................................................................... 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规 范 桂 林 三 金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下 称 “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1]458 号《关于同意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发起设立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于 2001 年12 月 27 日由下列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09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528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00 万股,并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桂林三金  英文名称:Guilin Sanjin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金星路 1 号  邮政编码:54100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020 万元。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就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 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职工可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活动、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权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置备于公司,并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妥善包管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一)用户第一,充分满足用户需要。 (二)立足长远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实现全体股东权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片剂、硬胶囊剂、散剂、颗粒剂、酊剂(外用)(毒性中药前处理)、 酊剂(内服)、药用辅料、 茶剂、丸剂(浓缩丸、水蜜丸、水丸、大蜜丸、小蜜丸、微丸)、煎膏剂、糖浆剂、搽剂、合剂(口服液)、酒剂、喷雾剂、 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制粒的生产 经营;医药科技开发;进出口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 东  股份(股) 持股比例 法人股东: 桂林三金股份有限公司  81,600,000 68.00% 自然人股东(42 人): 1 邹节明 12,080,237 10.07% 2 王许飞 3,558,082  2.97% 3 谢元钢  1,715,683 1.43%4 孙家琳  1,500,559 1.25%5 韦葵葵  1,289,789 1.07%6 王淑霖  1,289,789 1.07%7 谢忆兵  1,289,789 1.07%8 李荣群  1,179,634 0.98%9 翁毓玲  1,177,709 0.98%10 谢小姗  1,071,525 0.89%11 宁炳炎  1,062,225 0.89%12 祝长青  1,058,717 0.88%13 汤一锋  1,051,205 0.88%14 程志雷  1,050,655 0.88%15 杨业建 811,113 0.68%16 贾桂珍 630,037 0.53%17 吕高荣 613,538 0.51%18 周金凤 536,857 0.45%19 李邦清 536,857 0.45%20 张绍骞 240,000 0.20%21 阮 征  240,000 0.20%22 徐润秀 240,000 0.20%23 王力生 240,000 0.20%24 阳小林 240,000 0.20%25 阳忠阳 240,000 0.20%26 伍 军  216,000 0.18%27 郑跃年 216,000 0.18%28 唐铭祥 216,000 0.18%29 蒋 菁  216,000 0.18%30 李八一 216,000 0.18%31 周德彪 216,000 0.18% 32 雷敬杜 216,000  0.18% 33 张国文 216,000  0.18% 34 桂 滨  192,000  0.16% 35 刘雨颖 192,000  0.16% 36 裴鸿滨 192,000  0.16% 37 钟 平  192,000  0.16% 38 王 云  192,000  0.16% 39 秦连息 192,000  0.16% 40 陈殷超 192,000  0.16% 41 周俊健 192,000  0.16% 42 雷颜松 192,000  0.16%  合 计  120,000,000 100.00%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在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 2001 年 12 月出资完毕。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02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 因 前 款第 (一)项至 第 (三 )项的 原 因 收购 本 公 司股 份 的 ,应 当 经 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开始起,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个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并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未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作出新规定,公司对载入公司章程的此项规定不作任何修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下列资料: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已经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控股股东的股份,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变现股权或者其他方式要求其偿还侵占公司的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股东大会应当建立内容完整的议事规则,以确保股 东大会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 报告过去一年的监督情况,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所在市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八条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数 10%以 上 的 股 东 (下 称“提议 股东 ”)或者监 事会 提议 董事 会召 开临 时股 东大 会时 ,应 以书 面形 式向 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 1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 向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第六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 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召 集 人 将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20 日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 举 的 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 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规定表决。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且持股时间已超过 12 个月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结束起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为自然人,董事并不必须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非因换届更换时,一年内更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1 至 2 名,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和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 ,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为限。其中,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如下: (一) 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总裁 研究决定,报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由总裁拟定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投资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由总裁拟定方案,董事会同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其他对外投资项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关于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不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单次对外担保或为单一对象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对外担保累计数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 产的 50%; (四)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 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由总裁研究决定,报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五)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 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总裁拟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六)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七)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应当有被担保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 (八)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代行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前。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信、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记录员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保存 15 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聘任 3 人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利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 人,并经 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独立董 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以 上 的 股 东 可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不 具 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高于 人民币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 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设总裁 1 名,副总裁 2—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 章 程 第 一 百 一 十二 条 关 于董 事 的 忠实 义 务 和第 一 百 一十 三 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分工及其职责;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一 十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七)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八)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九)列席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议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十)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会议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一 百 八十 六 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滚存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下列特殊情况发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特殊情况是指: 1、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股票回购计划的;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可支配货币资金(注:可支配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募集资金)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原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 可分配利润的 20%,其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不应低于当年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采取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或者其他清欠手段,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符合前述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分红条件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 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条 公司的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临时董事会可以采取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送出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临时监事会可以采取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送出 。 第二 百零 五 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 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指定公开发行的《中国证券报》等 报刊,以及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并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 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 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 十九 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 二百一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一 )《 公 司 法 》 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修 改 后 , 公 司 章 程 记 载 的 事 项 与修 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依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程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公司章 程与公司章程有任何歧义时,应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备置公司法定住所的中文版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 司 章 程 所 称 “以 上 ”、 “以 内 ”、 “以 下 ”、 “不 超 过 ”,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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