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002275)_公司公告_桂林三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时间:

桂林三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本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2、本公司编制 2017 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180,856.37 元,营业外支出 137,932.16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 42,924.21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无其他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