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了未来三年( 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合理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和处理好两者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未来三年(2014-2016年)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2014-2016年)公司原则上以年度利润分配为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分配比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未来三年(2014-2016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其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不应低于当年分配利润的30%。2014-2016年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 虑所处 行业特点 、发展 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审议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 每三年重 新审议 一次本规 划,并 根据形势 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 因外部经 营环境 或自身经 营状态 发生重大 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 东回报规 划的相 关议案由 董事会 起草制定 ,并2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召开有关 审议调整 或者变 更股东回 报规划 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 宜,按有 关法律 、行政法 规、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