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002272)_公司公告_川润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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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川润股份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公司本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川润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川润(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智能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川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川润欧盛液压有限公司、川润液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川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川润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川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川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玖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市驰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新晖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晖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中鑫灿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创新川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兴隆县驰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驰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乡润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兴润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润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宇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与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贡润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玖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润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欣屿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润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阜阳莱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六安润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德阳川润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润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船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川润西蓝(都江堰)新能源有限公司、旺苍天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润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鑫天隅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石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润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润西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数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CRUNTech B.V.,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等。

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授权审批流程运行的有效性、业务外包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经理层为主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体系。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别按其职责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和经营权,规范和明确了职责分工,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制衡机制。公司为了有效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活动,合理确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模式,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形成了有效的团队协作、规范发展机制和一体的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运作。

(三)内部控制监督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核查。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在规范运作、风险管控、成本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内部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并及时跟进整改情况,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机制。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B、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C、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D、报告给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整改;E、因会计差错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C、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

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做判定。

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川润股份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宇 盖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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