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计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基于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相关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