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002264)_公司公告_新华都: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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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5-038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至2025年4月25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9日、2025年4月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2)、《关于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6,685,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

的46.1914%。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95,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的0.08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6,089,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的46.1072%。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2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346,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7,243,009股的1.745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43,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5%;反对5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4%;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03%;反对5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77%;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5年4月21日,公司总股本数为719,859,76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2,616,753股,则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707,243,009股。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39,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1%;反对5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8%;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47%;反对5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4%;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4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3%;反对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7,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22%;反对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2%;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35,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反对5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0%;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96,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15%;反对5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66%;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39,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2%;反对6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1%;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55%;反对6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3%;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2%。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关于倪国涛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10,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5%;反对931,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2%;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33%;反对931,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0%;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关于陈船筑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10,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7%;反对931,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1%;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65%;反对931,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8%;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关于郭建生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11,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7%;反对931,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0%;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73%;反对931,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0%;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关于沈沉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08,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8%;反对934,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9%;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38%;反对934,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55%;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关于张会丽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05,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0%;反对6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1%;弃权326,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611%;反对6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3%;弃权326,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关于张斌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07,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7%;反对932,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5%;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14%;反对932,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50%;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7、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关于陈智敏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07,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7%;反对93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0%;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14%;反对93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79%;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关于赵国南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0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5%;反对93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0%;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82%;反对93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79%;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9%。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关于林波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07,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7%;反对93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0%;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14%;反对934,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79%;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8,332,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78%;反对6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82%;弃权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88%;反对6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3%;弃权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24,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7%;反对5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8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72%;反对5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48%;弃权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1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9%;反对5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弃权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8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95%;反对5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6%;弃权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19,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2%;反对5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弃权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81,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76%;反对5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6%;弃权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1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0%;反对6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3%;弃权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74,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01%;反对6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24%;弃权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5%。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21,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8%;反对5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3%;弃权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83,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29%;反对5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2%;弃权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28,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9%;反对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弃权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89,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80%;反对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2%;弃权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44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反对1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6%;弃权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0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1%;反对1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5%;弃权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4%。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25,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9%;反对5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5%;弃权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8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37%;反对5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5%;弃权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857,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1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弃权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郭建生先生、张石保先生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4,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77%;反对1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5%;弃权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6,076,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7%;反对5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5%;弃权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38,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0%;反对5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33%;弃权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蔡顺梅律师、江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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