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华药业(002262)_公司公告_恩华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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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14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3日(星期五)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3楼301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53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39,930,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53.1335%。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6名,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87,253,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47.94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7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52,676,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5.18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48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2,943,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5.2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26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0.0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7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2,676,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5.183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所涉及的全部激励对象均进行了回避表决,且均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539,930,290538,993,09399.8264%746,6970.1383%190,5000.03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52,943,71952,006,52298.2298%746,6971.4104%190,5000.3598%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539,930,290538,973,49399.8228%752,7970.1394%204,0000.037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52,943,71951,986,92298.1928%752,7971.4219%204,0000.3853%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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