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实施完成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51元/股调整为11.15元/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8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8月6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本次实际向817名激励对象以11.51元/股授予登记858.87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5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实施完成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51元/股调整为
11.15元/股。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2025年5月14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1,016,176,7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0元(含税),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P=P0-V=11.51元/股-0.36元/股=11.15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公司2024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