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002247)_公司公告_关于对余海峰、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乐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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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19

关于对余海峰、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乐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余海峰,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

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1282号),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

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

天津乐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天津

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8号603室,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余海峰、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凤天翔”)、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力互盈”)、天津乐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乐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余海峰、火凤天翔、聚力互盈、天津乐橙及其他方持有的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100%股权,交易价格为340,000万元。根据聚力文化与余海峰、火凤天翔、聚力互盈、天津乐橙(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美生元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美生元因股份支付而产生的损益,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00万元、32,000万元、46,800万元,业绩承诺方对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6月14日、2017年4月28日、2018年4月26日,聚力文化分别对外披露公告称,美生元2015年、2016年、2017年完成当年度业绩承诺。2021年8月3日,聚力文化对外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美生元2016年、2017年存

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情形。2021年8月26日,聚力文化对外披露《关于更正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告》称,经更正后,美生元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18,461.90万元、23,641.87万元、20,566.7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因美生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121,087,223股,同时需将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2,058.48万元一并补偿给聚力文化。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业绩承诺方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余海峰、火凤天翔、聚力互盈、天津乐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

11.11.1条的规定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余海峰、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乐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余海峰、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乐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聚力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余海峰、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乐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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