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区;
余海峰,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薄彬,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皓,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姜飞雄,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禹碧琼,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姜丽琴,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晓红,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林惠春,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国宝,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范志敏,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毛时法,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寿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熊晓萍,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孟涛,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姜祖明,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金龙,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汤飞涛,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工程师;陈智剑,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民,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杜雪芳,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敏,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杜锡琦,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经理。
经查明,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5月,聚力文化完成对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100%股权的收购。2016年至2018年期间,美生元在未真实开展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北京飞翔蓝天
文化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北京玄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21,148.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2,357.88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6,123.93万元。2017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49,763.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244.12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41,935.30万元。2018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8,774.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176.77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38,369.48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纳入聚力文化合并报表后,导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因前述虚假记载事项,聚力文化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关于更正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告》,对2016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16年度至2018年度调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由165,007.11万元、306,276.66万元、349,260.21万元调整为143,858.59万元、256,513.55万元、330,485.68万元;2016年度至2019年度调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由37,868.58万元、54,912.18万元、-289,939.63万元、-158,332.23万元调整为25,047.99万元、26,972.85万元、-299,785.62万元、-128,513.98万元。
聚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
聚力文化时任董事长余海峰、时任总经理薄彬、时任副总经理胡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聚力文化时任董事、总经理姜飞雄,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姜丽琴,时任董事徐国宝,独立董事毛时法、时任独立董事寿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聚力文化时任董事林惠春、范志敏,时任独立董事熊晓萍、刘孟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聚力文化副总经理陈智剑,监事徐民、杜雪芳、陈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聚力文化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晓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聚力文化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禹碧琼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聚力文化时任副总经理姜祖明、赵金龙,时任总工程师汤飞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经理杜锡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余海峰、时任总经理薄彬、时任副总经理胡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姜飞雄,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姜丽琴,时任董事林惠春、徐国宝、范志敏,独立董事毛时法,时任独立董事寿邹、熊晓萍、
刘孟涛,监事徐民、杜雪芳、陈敏,副总经理陈智剑,时任副总经理姜祖明、赵金龙,时任总工程师汤飞涛,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禹碧琼,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晓红,时任财务经理杜锡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聚力文化、余海峰、薄彬、胡皓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聚力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