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 6 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 6 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页无正文,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冯蓬勃 | 徐小凤 | |
魏文滨 |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