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推动公司规范化治理,提高经营运作效率,公司对《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具体条款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
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 第九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 |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如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修订后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