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002236)_公司公告_大华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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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大华股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楼瑜、孙宇
联系电话0571-85316112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主要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联系人吴坚
联系电话0571-2893952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4月1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文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楼瑜孙宇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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