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必要的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的规定,2012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 20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