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论证详细说明了股东回报规划安排的具体内容、理由以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完善情况,公司能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我们同意公司据此制定的《未来三年(2012-2014 )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 20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