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等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盈利能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2012-2014 年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3、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