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奥特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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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四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及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都应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拟推出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8股以上(含 8 股)。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七)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九)公司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时。

(十)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需要第一时间主动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该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与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附件一:《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三:《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

附件一: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注2)身份证号码所在部门/单位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注5)登记 时间登记人 (注6)
1
2
3
4
5

公司简称:奥特迅 公司代码:002227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 3: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注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

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奥特迅 公司代码:002227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甲方公司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经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内幕信息”系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衍生品种的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并经甲方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此类内幕信息的一方应为“甲方”,接受此类内幕信息的一方应为“乙方”。

2、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6、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应事先告知甲方。

7、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解释权属甲方董事会。

甲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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