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奥特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于2008年被认定为深圳市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8年12月16日取得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0844200032和GR20084420008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2012年2月3日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www.szsitic.gov.cn)发布了《关于领取深圳市2011年通过复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产业字(2012)4号),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顺利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分别为:GF201144200135和GF201144200027,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连续二年(即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年度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公司2011年度经营业绩。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