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1-05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就该议案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后,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不再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合理理由。公司已事先通知利安达,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截至目前,利安达未提出书面异议。 2、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的业务和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5、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不再聘请利安达为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改聘大华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 20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