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1-054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双方所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已履行完毕。目前,我公司业务拓展速度加快,为便于今后咨询、沟通、交流及更合理地安排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利安达不再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根据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经过认真筛选,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提名大华为公司 201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大华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 H 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是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BDO 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2010 年业务收入达到 5.6 亿元人民币。大华拥有一支能够提供高度专业服务的团队,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从业人员近 2000 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者 662 人。大华各类业务资质齐全,公司常年审计客户二千余家,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及航空、金融、电子、电力、化工、造纸、旅游、房地产、电信、交通运输、能源、机械、农业、林业、餐饮、食品、酒店、医药等多个行业领域。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利安达不再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1 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拟改聘大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 30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不再续聘利安达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合理理由。公司已事先通知利安达,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截至目前,利安达未提出书面异议。 2、经审核大华的业务和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5、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再聘请利安达为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改聘大华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审计业务约定书》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另行签署。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