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特迅”、“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奥特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6号)核准,公司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7,208,77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等费用后)已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2,619,491.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17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经调整,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
1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56,950.00 | 56,000.00 | 24,683.95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4,000.00 | 24,000.00 | 10,578.00 |
合计
合计 | 80,950.00 | 80,000.00 | 35,261.95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3,650.64万元。上述金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092号)。
1、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下称“示范项目”)调整后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4,683.95万元,董事会同意公司置换在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子公司预先投入“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的部分自筹资金,金额为3,490.64万元。
2、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08.04万元,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60.00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160.00万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奥特迅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奥特迅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认为:
奥特迅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
综上,中信建投同意奥特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伍春雷 伏江平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