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0-058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AUTO ELECTRIC POWER PLANT CO., LTD.(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
第2页/共54页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第3页/共54页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6月28日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晓霞女士,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廖晓霞女士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中,廖晓霞女士拟以不低于3,000.00万元(含本数)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廖晓霞女士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本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调整。
第4页/共54页
本次具体的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廖晓霞女士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廖晓霞女士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4、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66,179,22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回购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廖晓霞女士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中收购方应承诺限售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调整的,则上述限售期应相应调整。
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5页/共54页
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 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公司控股子公司 | 56,950.00 | 56,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24,000.00 | 24,000.00 |
合计 | 80,950.00 | 80,0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共享。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将发生变化,但是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9、公司一直重视对投资者的持续回报,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股东回报规划等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董事会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
10、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公司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可能,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
第6页/共54页
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经营数据的假设分析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1、如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有最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或市场条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7页/共54页
目录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概要 ...... 10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0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10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16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概要 ...... 17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20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20
七、本次发行是否可能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21
八、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21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 22
一、廖晓霞女士基本情况 ...... 22
二、廖晓霞女士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 24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28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28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介绍 ...... 28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 29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 31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33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34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公司章程等是否进行调整,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 3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35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变化情况 ...... 35
第8页/共54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36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 36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 36
第五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 ...... 39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39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 41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42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 42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 44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公开承诺 ...... 45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公开承诺 ...... 46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 46
第六节 董事会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 ...... 47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 ...... 47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 49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 50
第9页/共54页
释义
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奥特迅 | 指 |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奥特迅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晓霞女士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66,179,220股(含本数)普通股股票之行为 |
本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 | 指 |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发行期首日 |
欧华实业 | 指 | 本公司控股股东欧华实业有限公司 |
本项目,募投项目 | 指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董事会 | 指 | 奥特迅董事会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最近三年 | 指 | 2017年、2018年、2019年 |
kW | 指 | 千瓦,1kW=1000W |
kWh | 指 | 千瓦时,一千瓦功率的电器使用一小时消耗的电量,1kWh=1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10页/共54页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Auto Electric Power Plant Co., Ltd.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 |
注册资本: | 22,059.74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廖晓霞 |
成立日期: | 1998年2月20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618932504U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
证券简称: | 奥特迅 |
证券代码: | 002227 |
经营范围: | 交直流电源成套设备,电力监测设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储能及微网系统,电力自动化保护设备,以及其它电力电子类装置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电力设备、监控设备安装服务,并提供相关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自有物业租赁,停车场经营。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 |
邮政编码: | 518057 |
电话号码: | 0755-26520515 |
传真号码: | 0755-26520515 |
电子信箱: | atczq@atc-a.com |
网址: | www.atc-a.com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近年来,在能源需求日益增长和对环境保护要求的双重压力下,全球多个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新能源产业扶持政策,以提升新能源产业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业规模。为了刺激电动汽车的消费需求,全球主要市场国家也已采取了一系列推广电动汽车的政策。欧洲、日本、美国、印度等国通过公共采购、投
第11页/共54页
资计划、补贴和其他金融手段,解决了电动汽车的购买价格及充电收费标准,以引导市场逐步从燃油车过渡到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根据麦肯锡发布的《2020电动汽车指数》报告,全球2019年电动汽车销量达到230万辆,比2018年增长9%,到2030年,全球电动汽车的年销量将增至2150万辆。
2、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迎来发展良机,未来将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
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助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提升国家能源安全,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下,自2012年国务院发布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以来我国坚持纯电驱动战略取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引领世界汽车产业转型的重要力量。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企业竞争力大幅增强,产销量、保有量连续四年居世界首位,电动化跻身世界前列,网联化、智能化发展势头强劲,共享化应用市场孕育兴起,产业进入叠加交汇、融合发展新阶段。政策开路,产业提速,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迎来了政策支持、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和市场支持,我国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也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产销国。
第12页/共54页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前瞻产业研究院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达到
124.2万辆和120.6万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预测,2030年,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将达到8000万到1亿辆。新能源汽车市场空间将达到十万亿元级别,是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巨大机遇。
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统计,截至2020年4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546,764台,其中交流充电桩320,086台、直流充电桩226,190台、交直流一体充电桩488台。从2019年5月到2020年4月,月均新增公共类充电桩约12,977台,2020年4月同比增长39.8%。
3、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基建”,电动汽车充电行业即将进入快速发展期,公司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
2018年底的中央经济会议上明确了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定位,随后2019年政府报告中也明确了“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方针。而2020年伊始我国在首场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及“新基建”的概念,中央密集部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13页/共54页
引发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作为“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有望得到全方位提速。
在2020年4月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经建司孙光奇司长提出:下一步将研究优化充电设施建设的奖补政策,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快建设进程,尽快改变车多桩少的局面,为新能源汽车消费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国电动汽车充电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4、公司是电力自动化电源、核安全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等大功率充电技术变革的引领者
奥特迅始终坚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独领行业换代产品”的发展理念,坚持自主研发和持续创新,聚焦电力自动化电源、核安全电源、电动汽车充电电源、电能质量等方向的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研发,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进步。
奥特迅在国内首创将高频开关电源技术引入直流操作电源系统并挂网运行,填补了国内空白,成功实现了直流操作电源的更新换代,增强了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了输配电技术的发展。
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是奥特迅在业内率先自主研发的、填补国内空白和引领行业趋势的新产品,是无人值守变电站、数字化变电站进行网络化管理并实现系统全参数在线检测功能的最佳解决方案。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技术的推出,提出将传统上相互独立的交、直流电源系统合理的结合到一起进行统一监管的概念。该技术的提出颠覆了传统上将交、直流设备单独管理的运行模式,解决了系统资源浪费,管理流程复杂等弊端,在设备成本、运行管理等各方面都具备优势,为电力电源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方向。
奥特迅研发的1E级充电装置及交、直流配电柜打破了国外企业在我国核电工程的垄断地位,填补了国内空白,为实现我国核电技术与装备自主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14页/共54页
奥特迅自主研发的电动汽车矩阵式柔性充电堆,实现了“功率共享、按需分配”,该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大幅提升了充电设备利用率,引领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
奥特迅作为国家能源局电动汽车大功率充电三家试点单位,在国内率先成功研制了电动汽车大功率充电系统,其单个充电口最大输出功率高达475kW(950V/500A),整个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5、公司在业界首创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引领充电行业技术发展方向
奥特迅于2015年在行业内率先推出“兼容现在、达济未来”的电动汽车矩阵式柔性充电堆(专利号:ZL201510124712.9)产品,并于2015年5月30日通过了中电联组织的新产品鉴定。该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其能自动适应不同车型和同一车型在不同充电阶段的差异化充电需求,大幅提升充电设备利用率,并能解决随着电池技术不断进步带来的超大功率充电需求,可避免充电设备因充电平均功率的上升而重复撤建。
6、公司创新提出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并已长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
奥特迅在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地推出了基于充电堆技术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该模式解决了现有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功率不可分配的问题,可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种类,并大幅降低场地、配电容量、投资和政府补贴等社会资源的需求。将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如加油站一样布置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形成规模化合理部署,重构城市空间及资源布局,有利于公共空间的节约与利用、规划统一,既符合市民出行习惯又满足市民的充电需求,使充电如加油一样便利,为城市打造安全、便捷、低碳的公共充电网络,使公共充电模式成为一种可能。
根据测算,假设装机功率相同、每日充电时长相同,按当前不同车型的分布比例及充电需求功率、以及充电功率发展趋势来综合判断,当平均充电功率为60kW时,充电堆方案的日均充电量分别比40kW充电机方案、60kW充电机方案、80kW充电机方案、120kW充电机、120kW双枪充电机(带功率分配)方案
第15页/共54页
高出28%、20%、42%、95%、13%,且随着平均充电功率的提升,充电堆方案的优势不断加大。不同配置方案在不同平均充电功率下的日充电量对比如下图所示。
不同配置方案日均充电量与平均充电功率关系图奥特迅于2018年开始在全国各地以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布局示范充电站,截至2020年5月末,奥特迅已投资建设62座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分布在深圳、广州、上海、东莞、成都、西安、雄安、福州等多个城市,装机总功率超过100,000 kW,已累计提供充电服务超过432万次,累计充电量超过180,000,000 kWh,其中2019年提供服务次数约200万次,当年充电量约80,000,000 kWh,投资回报明显高于社会公共充电站的平均运营水平,基于柔性充电堆技术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的安全性、高效性及集约性已得到初步验证。奥特迅以“精诚服务,以最大的诚意满足用户的需求”为服务理念,针对日益扩大的充电设施服务需求,组建了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优质的充电设施专业服务团队,在充电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维护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充电设备运行维护经验。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利用募集资金投入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主要目的如下:
第16页/共54页
1、推进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战略,加快基于充电堆技术的示范站建设,全面展示集约式柔性公共模式的优势,引领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发展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推进公司电动汽车充电发展战略,加快在多个重点城市推进基于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技术的示范站建设,通过规模化示范运营,全面展示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的技术优势和模式优势,体现该模式对车位、配电、补贴等社会公共资源的节省,以及其“安全、高效、兼容”的突出优点,充分发挥这些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像加油站一样“安全、便利、高效、兼容”的充电网络形成,构筑良好的电动汽车充电生态,引领电动汽车充电技术的发展。
2、立足主业,以示范项目带动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的研发、制造、销售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将通过各个示范项目全面展示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的优点和良好的运营效果,从而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堆技术和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在全行业的应用,进而带动公司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的研发、制造、销售。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晓霞女士,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廖晓霞女士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17页/共54页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上述发行对象中,廖晓霞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廖晓霞女士以外的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因而本公司尚不能确认与廖晓霞女士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关系。除廖晓霞女士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晓霞女士,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除廖晓霞女士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18页/共54页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中,廖晓霞女士拟以不低于3,000.00万元(含本数)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廖晓霞女士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本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具体的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廖晓霞女士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廖晓霞女士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66,179,22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回购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19页/共54页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廖晓霞女士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中收购方应承诺限售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调整的,则上述限售期应相应调整。
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 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公司控股子公司 | 56,950.00 | 56,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24,000.00 | 24,000.00 |
合计 | 80,950.00 | 80,0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
第20页/共54页
换。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共享。
(十)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之内。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晓霞女士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前述关联交易已经2020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本次非公开发行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220,597,400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欧华实业持有127,003,614股,持股比例为57.57%。廖晓霞女士持有欧华实业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6,179,220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不超过286,776,620股。按发行66,179,220股上限、廖晓霞女士以3,000.00万元认购的下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欧华实业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44.29%,仍将保持控股股东的地位。廖晓霞女士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预计不低于45.15%,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第21页/共54页
七、本次发行是否可能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第22页/共54页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的内容摘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确定的具体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晓霞女士。除廖晓霞女士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廖晓霞女士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股票认购协议摘要如下:
一、廖晓霞女士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廖晓霞女士,1961年出生,中国香港永久居民。
(二)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廖晓霞女士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的企业和职务情况如下:
任职企业 | 职务 | 任职时间 | 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欧华实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1991.02.19至今 | 是 |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裁 | 2007.03.12至今 | 否 |
北京奥特迅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2010.11.17至今 | 否 |
西安奥特迅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2011.01.14至今 | 否 |
深圳市奥特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2018.10.29至今 | 否 |
深圳前海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2015.03.10至今 | 否 |
广州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2019.01.15至今 | 否 |
上海奥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2011.08.05至今 | 否 |
西安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2016.10.11至今 | 否 |
深圳奥特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2001.10.31至今 | 否 |
深圳市奥华源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2006.11.10至今 | 否 |
深圳市奥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2008.06.16至今 | 否 |
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2006.11.02至今 | 否 |
第23页/共54页
深圳市二十一世纪变压器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2015.04.03至今 | 否 |
深圳市奥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2014.01.13至今 | 否 |
大埔县深埔电力有限公司 | 董事 | 2009.05.07至今 | 否 |
深圳市奥特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已注销) | 执行董事 | 2013.03.14-2019.03.04 | 已注销 |
(三)发行对象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控制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外,廖晓霞女士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如下: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比例 | 经营范围 |
欧华实业有限公司 | 200(港币) | 100% | 投资。 |
深圳奥特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3,000 | 间接持股95% | 电子产品的开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房屋租赁。 |
深圳市奥华源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300 | 间接控股100% | 电力工程设计咨询、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销售工程施工材料、电线电缆、机电产品及配件。 |
深圳市奥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 5,000 | 间接控股98% | 变压器、高压断路器、互感器、调压器、阻抗器、限流器、高压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大功率整流器的研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传感器的研发、销售。变压器、高压断路器、互感器、调压器、阻抗器、限流器、高压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大功率整流器的生产。 |
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 1,000 | 间接控股70% | 传感器、气敏元件、变送器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
深圳市二十一世纪变压器有限公司 | 1,000 | 间接控股100% | 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高压开关、输变电设备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上门检修、上门安装;新型绝缘材料的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高压开关、输变电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制造。 |
深圳市奥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 | 间接控股100% | 电力用新型绝缘介质的技术开发、销售 |
深圳市世纪湾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间接控股70% | 投资兴办实业;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自有物业租赁。 |
第24页/共54页
(四)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1、廖晓霞女士最近五年受处罚等情况
廖晓霞女士最近五年未受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次发行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3、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廖晓霞女士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廖晓霞女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上述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对现有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已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均出于日常经营需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或同期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对公司利益不会造成损害,并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廖晓霞女士已承诺,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廖晓霞女士保证其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向廖晓霞女士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二、廖晓霞女士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与廖晓霞女士签订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协议摘要如下:
第25页/共54页
甲方(发行人):奥特迅乙方(认购人):廖晓霞
(一)股份认购和支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股份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
1、认购数量
乙方拟以不低于3,000.00万元(含本数)的认购金额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如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原则为: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具体的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竞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承诺不参与竞价,接受公司根据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参与认购。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乙方同意以发行底
第26页/共54页
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三)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认购款的支付
1、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核准后,甲方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承销商)将向乙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乙方应按照通知的具体内容(包括缴款日期等)支付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款。
2、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验资后,甲方应及时相应地办理公司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乙方认购的股票的登记托管事项。
(五)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任何义务及承诺和保证,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其他专业机构的费用)。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均得到成就之日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若上述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27页/共54页
(七)协议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协议的成立、协议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条款外,本协议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八)协议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2、中国证监会不核准本次发行本协议;
3、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4、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28页/共54页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 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公司控股子公司 | 56,950.00 | 56,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24,000.00 | 24,000.00 |
合计 | 80,950.00 | 80,0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介绍
(一)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为响应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号召,加快公司在全国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的布局,公司拟通过本项目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东莞、成都、厦门等城市投资、推广公司新一代以电动汽车矩阵式充电堆为基础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公司秉承的充电设施建设理念为“集约资源,功率共享,即充即走,均衡布局,兼容现在,达济未来”。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推广和发挥已掌握的柔性充电技术特长,助力公司巩固在电动汽车充电领域的领先优势。
第29页/共54页
2、项目投资概算及实施方式
项目总投资56,95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56,000.00万元。该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
3、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建设期为30个月。经测算,项目静态回收期为6.84年(所得税后,含建设期),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10.83%。
4、项目报批事项及进展情况
项目备案及其他报批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4,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见下文“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一)项目建设契合国家“新基建”的重点发展方向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2020年3月4日召开会议,研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重点工作,会议强调内容包括要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已明确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其中,“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等,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是建设和推广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示范站,符合国家“新基建”的重点发展方向。
(二)项目实施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经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内部收益率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预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10.83% |
补充流动资金 | — |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旨在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水平和业绩,未单独进行效益测算。
第30页/共54页
(三)公司具备实施本项目的技术研发、设备生产、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等优势
公司拥有20年工业大功率充电设备研发、制造、运行经验,是电力自动化电源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全球唯一核安全级高频开关电源供应商。公司负责起草或参与制定了40多项国家及行业标准。经过多年发展,现阶段公司业务已涵盖工业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电能质量、智能微网及储能、充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示范等领域。
公司于2015年推出了兼容现在、达济未来的专利产品——电动汽车矩阵式柔性充电堆,其可根据车辆需求自动匹配充电功率,大幅提升了充电设备的利用率,该产品通过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的新产品鉴定,鉴定结论为“功率分配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公司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有效降低城市公共资源的占用、降低充电成本并提升城市及电网安全。根据同济大学新能源汽车产业研究中心在《电动汽车充电技术 2.0 与 1.0 对比分析》论文中的测算,在相同服务能力下,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较一车一桩模式大约减少场地需求97%、电网增容79%、充电设施投资77%。
公司推出的电动汽车矩阵式柔性充电堆的核心部件为自主开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实现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积累了丰富的运营和维护经验,在该领域已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已经建设了可覆盖全国、
第31页/共54页
支持百万级设备接入的“迅充网”充电网络运营服务平台,可为全国各地充电站的运营管理、监控提供云平台支撑。综上,公司已在充电设备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关键环节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能源及环境压力、促进经济转型的战略性选择,而推广基于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技术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有助于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创新发展,从而助推国家战略实现发展基于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既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又有利于车位、配电、补贴等公共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便于根据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情况科学规划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创新充电基础规划建设模式,从而形成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产业快速发展,助力国家战略的实现。
(二)推广基于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有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从而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方面,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既可以满足当前不同型号电动汽车车型和充电不同阶段的差异化充电需求,又能适应未来大功率充电的技术发展趋势,从而避免充电设备因技术进步遭到淘汰,避免投资者因充电设施反复撤建带来损失;另一方面,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能够以较少的车位、配电等公共资源,为更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且便于城市基础设施统筹规划,有助于创新一条按充电能力规划充电基础设施的新模式,从而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建设,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32页/共54页
(三)推广基于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有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给电动车主以良好的充电体验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将向安全化、数字化、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的方向发展,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以其“高度安全、高度智能、高度兼容、方便快捷”的特点,能自动匹配车辆需求,以更高的充电功率、更快的充电速度、更高的运营效率和更低的充电成本,给电动车主以良好的充电体验。
(四)推广基于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有助于带动公司电动汽车充电业务快速发展,提升公司对充电技术发展方向的引领作用
公司在业界首创的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能够自动适应不同电动汽车和不同的充电阶段的差异化充电功率需求,大幅提升充电设备利用率。由此形成的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可大幅节省土地、配电、投资、补贴等社会资源,提升充电设备的利用率,并能适应未来大功率充电的发展趋势。
本项目的实施,将在全国多个重点城市建设基于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产品的充电网络,树立集约高效充电模式的标杆项目,强化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的示范效应和影响力,验证其安全性、兼容性、高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等特点,全面展示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技术和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的优点和运行效果,从而带动公司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的研发、制造、销售,引领电动汽车充电技术的发展方向。
(五)缓解公司投资、建设及推广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示范站带来的营运资金压力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负债规模由2017年末的26,260.47万元逐步上升至2019年末的45,843.81万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由2017年末的24.53%上升至2019年末的35.84%,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和财务风险相应有所提高。公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增加流动资金后,将增强公司的资产流动性,为公司实现业务发展战略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将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从而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第33页/共54页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实施,系公司积极布局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的广度及深度,并提升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整体解决方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净资产规模将提升,资产负债率水平将相应降低。募投项目存在建设期、达产期,在此期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在一定程度上被稀释。随着项目达产并释放效益,公司的业绩水平将得到提升,净资产收益率将逐步回升,这将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提高公司防范财务风险和间接融资的能力。
第34页/共54页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公司章程等是否进行调整,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公司的经营业绩,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后,不涉及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使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将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而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其他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将有所下降。但是上述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结构发生变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投入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增加稳定的业绩增长点的同时,有助于公司推进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战略,大幅拓展公司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公司在电动汽车市场影响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提升。
第35页/共54页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财务状况将更趋于稳健,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得到增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与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系公司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领域的战略决策,有利于拓展公司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绩增长点。由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因此不排除公司每股收益短期内将被摊薄的可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进一步扩大和新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实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盈利指标的稳定增长。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用于募投项目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也将相应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逐步增加。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第36页/共54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35.36%(合并报表口径,未经审计),财务结构稳健,为公司大力拓展电动汽车矩阵式柔性充电堆销售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形。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业务经营风险
1、政策风险
目前,新能源汽车行业属于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受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出台支持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的大力发展,但随着宏观经济、国内外形势、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状况等情况的变化,未来存在政府调整扶持政策或减小扶持力度的可能性,这将对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第37页/共54页
2、行业竞争及市场风险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产销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未来随着政府各项鼓励政策及产业规划的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产销量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重要基础设施的电动汽车充电行业亦有望保持快速的增长,市场规模将逐步扩大;同时,随着行业景气度的提升,竞争者将不断涌入,在一定时期内将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风险增加。
3、电动汽车应用推广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影响因素众多,除国家的支持政策外,还包括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车主的使用习惯等因素,受此影响,未来可能存在应用推广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从而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带来不利影响。
4、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将显著提升,从而将对公司现有的管理体系、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应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将加强人员的选拔和培养,通过管理信息化、制度规范化和流程优化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如果公司未来管理制度、人员任用等不能适用新业务的需要,将可能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形成负面影响。
(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与可行性论证,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因不确定因素延期实施、新能源汽车相关的产业政策、外部环境、市场、管理、技术等发生不利变化等情况,将会导致项目最终实现的投资效益与预计值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不能完全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第38页/共54页
2、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总数、净资产规模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而募投项目产生的经营效益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释放,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3、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须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且不限于取得公司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准。上述审议或审批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4、不可抗力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5、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此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因此,提请投资者关注股票价格波动及今后股市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第39页/共54页
第五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66,179,22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增加,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假设
1、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20年11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数量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上限,即66,179,22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86,776,620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的判断,最终应以实际发行股份数为准;
3、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第40页/共54页
6、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89,190.7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15,928.35元。假设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19年度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20%、下降20%分别测算;公司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假定2020年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总股本(股) | 220,597,400 | 220,597,400 | 286,776,620 |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股) | 220,597,400 | 220,597,400 | 226,112,335 |
假设情形1: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2019年度持平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1,289,190.78 | 11,289,190.78 | 11,289,190.7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015,928.35 | 3,015,928.35 | 3,015,928.3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12 | 0.0512 | 0.049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512 | 0.0512 | 0.049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137 | 0.0137 | 0.01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137 | 0.0137 | 0.01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8% | 1.37% | 1.2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37% | 0.37% | 0.34% |
假设情形2: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2019年度增长2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1,289,190.78 | 13,547,028.94 | 13,547,028.9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015,928.35 | 3,619,114.02 | 3,619,114.0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12 | 0.0614 | 0.0599 |
第41页/共54页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512 | 0.0614 | 0.059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137 | 0.0164 | 0.016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137 | 0.0164 | 0.016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8% | 1.64% | 1.5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37% | 0.44% | 0.41% |
假设情形3: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2019年度下降2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1,289,190.78 | 9,031,352.62 | 9,031,352.6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015,928.35 | 2,412,742.68 | 2,412,742.6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12 | 0.0409 | 0.039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512 | 0.0409 | 0.039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137 | 0.0109 | 0.010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137 | 0.0109 | 0.010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8% | 1.10% | 1.0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37% | 0.29% | 0.27% |
注:对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根据上述假设测算,与本次发行前相比,本次发行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总数、净资产规模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而募投项目产生的经营效益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释放,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42页/共54页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中“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为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抓住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增长的良机,加快布局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示范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协同共进,推广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促进像加油站一样“安全、便利、高效、兼容”的充电网络的形成,构筑良好的电动汽车充电生态。
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现有产品的规模化展示,与现有业务具有一致性、连贯性。本项目的实施,将在全国多个重点城市建设基于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产品的充电网络,树立集约高效充电模式的标杆项目,强化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的示范效应和影响力,验证其安全性、兼容性、高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等特点,全面展示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技术和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模式的优点和运行效果,从而带动公司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的研发、制造、销售。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管理层拥有多年的行业管理经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2013年,公司设立了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的控股子公司,以承接国家“电动汽车分时租赁科技支撑计划”,是首批获准在深圳
第43页/共54页
市开展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示范试点的两家企业之一,通过多年的行业积累,公司已经拥有一批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领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奥特迅以“精诚服务,以最大的诚意满足用户的需求”为服务理念,针对日益扩大的充电设施服务需求,组建了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优质的充电设施专业服务团队,在充电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维护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充电设备运行维护经验。
2、技术储备
公司始终把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驱动力,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公司拥有20年工业大功率充电设备研发、制造、运行经验,是电力自动化电源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我国目前唯一核安全级高频开关电源供应商。公司先后负责起草或参与制定了40多项国家及行业标准。经过多年发展,现阶段公司业务已涵盖工业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电能质量、智能微网及储能、充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示范等领域。
公司于2015年推出了兼容现在、达济未来的专利产品——电动汽车矩阵式柔性充电堆,其可根据车辆需求自动匹配充电功率,大幅提升了充电设备的利用率,该产品通过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的新产品鉴定,鉴定结论为“功率分配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公司研制的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产品,已经过多年成熟运行,在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利用率和标准化等方面优势显著。同时,公司持续对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进行产品优化,先后开展了充电功率二次调度、充电堆故障自诊断、远程软件升级、大功率充电等技术研究,未来随着电池技术的进步,可进一步缩短充电时间到10分钟以内,从而使建设加油站式的充电站成为可能,以迎接未来汽车电动化带来的巨大的充电需求。
3、市场储备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企业竞争力大幅增强,产销量、保有量连续四年居世界首位。根据中国汽
第44页/共54页
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达到124.2万辆和120.6万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预测,2030年,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将达到8000万到1亿辆。新能源汽车市场空间将达到十万亿元级别,是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巨大机遇。基于奥特迅专利技术的电动汽车柔性充电堆和集约式公共充电模式的应用,公司率先在深圳投资建设面向出租车及社会车辆的公共充电示范站。截至2020年5月末,奥特迅已陆续投资、建设了62座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分布在深圳、广州、上海、东莞、成都、西安、雄安、福州等多个城市,装机总功率超过100,000 kW,已累计提供充电服务超过432万次,累计充电量超过180,000,000kWh,其中2019年提供服务次数约200万次,当年充电量约80,000,000 kWh,公司充电设施已实现长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计划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加大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
公司作为技术先导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产品、技术、人才、营销及渠道等优势实力,并凭借竞争优势,获取了稳定持续的盈利。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巩固竞争优势,保证公司获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回报股东的能力。
(2)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充分使用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的到位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提升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和高效,使募集资金得以充分、有效利用。
第45页/共54页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规定,已制定了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1-2023年),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公开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46页/共54页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公开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欧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廖晓霞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47页/共54页
第六节 董事会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
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Email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48页/共54页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外,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调整和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第49页/共54页
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1、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220,597,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20元现金(含税),个人投资者和基金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0.18元现金,共计派发现金4,411,948.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2018年6月1日,该方案得以实施。
2、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220,597,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20元现金(含税),个人投资者和基金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0.18元现金,共计派发现金4,411,948.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2019年5月31日,该方案得以实施。
3、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220,597,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20元现金(含税),个人投资者和基金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0.18元现金,共计派发现金4,411,948.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2020年6月8日,该方案得以实施。
第50页/共54页
最近三年,公司各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年度 | 分红方案 | 税前现金分红金额(元)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2019年度 |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2元现金(含税) | 4,411,948.00 | 11,289,190.78 | 39.08 |
2018年度 |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2元现金(含税) | 4,411,948.00 | 10,402,011.72 | 42.41 |
2017年度 |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2元现金(含税) | 4,411,948.00 | 14,840,071.71 | 29.73 |
合计 | 13,235,844.00 | 36,531,274.21 | 36.23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平均净利润的比率(%) | 108.69 |
(二)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包括用于规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规划制订的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51页/共54页
3、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2021-2023年原则上每年均应实施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在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前提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2021-2023年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项目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52页/共54页
3、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外,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每年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53页/共54页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Email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54页/共54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签章页)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