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存在因以下事项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6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6]1号)
“经查明,2015年4月2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廖晓霞的家人送达了对奥特迅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晓霞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通知,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廖晓东作为亲属陪同领取了该通知;4月19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廖晓东送达了对廖晓霞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廖晓霞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立即报告并披露的重大事项,在独立董事的督促下,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相关公告、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奥特迅上述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廖晓东作为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知悉廖晓霞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
1、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廖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二、2016年3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批评决定》)
针对上述同一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奥特迅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和第11.11.3条的规定。奥特迅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廖晓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奥特迅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廖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报批评决定》后,召开专门会议布置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报批评决定》所列问题的整改措施,于2016年1月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整改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