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0-04-17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邹盛武、章付才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0年3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81,739,2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28%,其中,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为7人,代表股份公司662,348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4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 1.发起人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发起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81,739,2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8%。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委托股票的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662,34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4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 1.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2010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预案》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09年度薪酬》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2009年度薪酬》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0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81,73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十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玉栓 见证律师: 邹盛武: 章付才: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