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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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17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16日上午9: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南一道29号南座本公司二楼 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事 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晓霞女士。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1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81,739,29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8,576,950股的75.2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公司独立董事王方华先生、顾霓鸿先生和李少弘先生做《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 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09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09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9. 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0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81,739,29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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