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我们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19年度拟与深圳市奥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奥华源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同意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公司在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进行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万达、黄瑞、张宏图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