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奥特迅: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时间:

奥特迅: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该文件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对于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该文件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并且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和该文件的规定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将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利得/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损失列报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将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利得/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损失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2)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3)在利润表中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将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调整至“资产处置收益”-23,239.40 元。 将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调整至“资产处置收益”-2,916.02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3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