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邹盛武、江早云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 年5月22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 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09年4月16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通知中载明了 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五人,代表股份81,076,95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74.67%,其中,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 表为0人,代表股份公司0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1、发起人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发起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五人,代表股份81,076,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7%。2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委托股票的股东代表共计0 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 1、审议《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200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预案》的议案; 8、审议《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08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此外,公司 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 次会议审议的《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九 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0 0 % 表3 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邹盛武: 江早云: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