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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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公告日期:2009-04-2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二○○九年四月附件十:《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0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和条件...................... 2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3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和改聘程序........................ 3第六章 监督与惩处........................................ 5第七章 附 则............................................. 6附件十:《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1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股东职责,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监督和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公正。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独立组织和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和条件,并可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询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工作,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送有附件十:《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关审计业务的招聘文件。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后,公司财务部应认真履行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订立《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办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以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和条件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除应具备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资格外,拟应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具备和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资格和条件的资料证件。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附件十:《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3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选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第十五条 公开选聘方式,是指由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第十六条 邀请选聘方式,是指由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第十七条 单一选聘方式,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公司无法采取公开、邀请选聘方式的,由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的方式。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提名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和改聘程序第十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须按照下述规定程序进行:(一) 审计委员会可依据本制度规定并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审计委员会规定条件、程序将审计业务应聘书以及有关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三)由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和条件审查;并可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条件的,应向董事会说明原因;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的条件分别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条件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五)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附件十:《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4规定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六)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与经股东大会审议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拟订立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进行审核后,提请公司签署。第二十条 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可以采取邀请方式,并可适用下述简单程序:(一)对于执行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序,即:由审计委员会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制度规定条件和资质遴选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附件十:《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5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将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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