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002227)_公司公告_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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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09-04-2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在适当时间内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报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报告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中,每位独立董事应当就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管理层的沟通,应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4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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